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财務報銷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 山大 學 文件
中大财務〔2018〕7号
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财務報銷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中山大學财務報銷監督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第1次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大學
2018年1月12日
中山大學财務報銷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财務報銷行為,完善内部财務監督機制,根據《高等學校财務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山大學财務管理規則》《中山大學經濟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财務報銷監督是指學校财務部門履行職能監督職責,對各單位财務報銷行為的合規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具體是指學校财務部門對報賬人、經辦人、項目負責人執行和遵守财務報銷相關規章制度的情況及其報銷憑證和附件(以下簡稱原始憑證)進行監督。
第二章 監督對象與實施主體
第三條 監督對象是指按照學校财務制度進行财務報銷的主體,主要包括報賬人、經辦人、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直接責任人)。
報賬人是指與經濟業務直接相關、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人員,對報銷業務、報銷票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直接責任。
經辦人是指填制報銷單據、前往财務部門辦理報銷等财經業務的人員,對報銷票據及其附件的完備性、規範性負直接責任。
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預算、支出及相關報銷憑證等的相關性、合理性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實施主體是指對财務報賬人員的行為及其提交的原始憑證等進行審核、監督的人員,主要包括财務核算人員、财務稽查人員。
财務核算人員對報銷票據的規範性、報銷手續的完備性及财務制度的執行負會計審核責任。
财務稽查人員對報銷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規性負審查責任。
第五條 涉及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的,審批人對其審批事項負審批責任。
第六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述人員的所在單位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
第三章 監督方式
第七條 财務報銷監督方式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并實行财務報銷信用制度。
第八條 日常監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對原始憑證的監督。财務核算人員對不真實、不合規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審批手續不全、記載不準确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補充、更正。
(二)對僞造、變造、篡改原始憑證和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财務記錄行為的監督。财務核算人員對僞造、變造、篡改原始憑證和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财務記錄的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三)對财務信息公示的監督。财務核算人員應當對需公示财務行為或經濟事項進行監督。對于未按規定完成信息公示工作的,财務核算人員應當不予受理,并督促其落實信息公開工作。
第九條 專項監督是指财務部門結合工作計劃,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的調查、核查、稽查、檢查、評價工作。财務部門在專項監督中,可采取财務部門直接審核或者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的方式,也可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參與審核。審核時,财務部門應當明确參與專項監督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十條 建立财務審查信息聯動機制和财務報銷信用制度。對于開支範圍和開支标準超出規定、費用報銷和支付審批不符合規定、虛列、虛報、冒領支出等違規失信行為,财務、審計和紀委監察部門(以下簡稱審查部門)通過财務核算、審計巡視、内部稽查、過程控制、群衆舉報等多種途徑對财務報銷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和情況進行排查,每季度定期向财務部門通報查處情況。同時,建立“異常報銷失信名單”,财務部門與直接責任人所在單位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相應采取不同的約束措施。
(一)對于初次發現财務違規違紀行為且涉及總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直接責任人,經過批評教育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且已完成整改的,可以免予納入失信名單。
(二)對于初次發現财務違規違紀行為且涉及總金額超過1000元、但不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通報所在單位,同時将其納入失信名單并在6個月的重點關注期内采取下列約束措施:
1.加強票據審核,提高報銷手續要求,增加業務和票據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包括國内差旅費須附登機牌、單張1000元以上發票須附真僞查驗證明、增加證明人簽字要求等;
2.财務報銷情況說明書均須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3.對其報銷業務進行重點抽查或普查;
4.視其整改情況采取的其他必要約束措施。
(三)對于再次發現财務違規違紀行為或者涉及總金額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通報所在單位,同時将其納入失信名單并在12個月的重點關注期内,除執行本條第(二)項的約束措施外,還将采取下列約束措施:
1.報銷的所有原始憑證須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2.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3.扣減年度獎勵性績效。
以上約束措施可以單獨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同時依法責令退還已報銷的費用或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構成違紀應承擔紀律責任的,由紀委辦、監察處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被納入失信名單的人員在重點關注期内沒有再發現财務違規違紀行為的,财務部門在重點關注期結束後将其移出失信名單并停止實施相關約束措施。
被納入失信名單的人員在重點關注期内被審查部門再次發現财務違規違紀行為的,财務部門将其重點關注期順延12個月,并采取本條第(三)項的約束措施。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核算中心對經費項目開支費用負有報銷審核責任。财務核算人員對違反規定的财務報銷行為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主管領導報告的,應當承擔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财務核算人員,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減超範圍或超标準開支的費用;
(二)未嚴格審核費用報銷有關審批手續;
(三)對審核過程中發現的虛列、虛報、冒領支出的行為不予制止;
(四)僞造、變造、故意毀滅原始憑證,或者編造、篡改财務信息;
(五)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财務與國資管理處和相關職能部門對經費項目開支費用負有監督檢查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财務稽查人員和職能部門審批人,應當追究其責任:
(一)對檢查發現的超範圍或超标準報銷費用的行為隐瞞不報;
(二)對檢查發現的虛列、虛報、冒領支出的行為隐瞞不報;
(三)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查或審批;
(四)存在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财務與國資管理處與其所在單位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采取問責措施。
違規行為涉及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批評教育;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違規行為涉及金額超過1000元但不超過5000元的,在一定範圍内通報批評。
違規行為涉及金額超過5000元的,采取如下措施:
(一)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扣減年度獎勵性績效。
以上措施可以單獨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退還或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構成違紀應承擔紀律責任的,由紀委辦、監察處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财務與國資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學校長辦公室 2018年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