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報銷差旅費的管理,依據《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大财務〔2016〕14号)要求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學校研究制訂了《中山大學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已經中山大學2016年第26次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大學
2017年3月23日
中山大學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學校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報銷差旅費的管理,依據《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大财務〔2016〕14号)要求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學校的在職教職工從常駐校區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期間的差旅費用報銷管理。
第三條 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差旅費是指教職工由于短期或臨時公務原因,到常駐地以外校區執行公務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市内交通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
第四條 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應該履行審批手續。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據實核定出差人數和天數,并按照國家和學校關于差旅費報銷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教職工經批準到常駐地以外校區執行公務,所發生的城市間往返交通費和市内交通費憑票報銷,不計發交通補助費。
因自駕私車等原因到常駐地以外校區執行公務,在履行差旅審批手續後可給予交通補助。交通補助按行程往返每人每次100元包幹使用。有關費用在“差旅費”科目中核算。
第六條 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乘坐交通工具的标準按學校差旅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期間原則上入住學校下屬招待所或賓館,住宿費在學校差旅管理辦法規定的标準内據實報銷。
第八條 教職工赴異地校區執行公務期間不發放夥食補助。
第九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學校差旅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财務與國資管理處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符的,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