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橫向科研項目 經費管理辦法》通知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中山大學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橫向科研項目經費規範化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号)、《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财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是通過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委托研究等方式從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委托方”)獲得的合同性科研項目經費。橫向科研項目按委托方類别不同劃分為行政事業委托項目(I類)和企業委托項目(II類),I類的委托方為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II類的委托方為企業或其它機構。

橫向科研項目的經費使用範圍,由科研管理部門根據經費來源性質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認定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範圍為學校各學院、直屬系、直屬單位以及有關科研機構(以下簡稱院系”)。

  凡以中山大學名義取得的各類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不論其資金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必須撥入學校基本存款賬戶,納入學校财務統一立項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截留、挪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二章  管理職責與權限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

(一)學校法人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承擔領導責任,分管财務和科研的副校長在各自職務權責範圍内對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負責對科研經費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管理,配合财務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财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财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嚴格依照項目預算和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财經法規使用經費。

(四)審計部門負責對科研經費管理和使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加強對科研經費收支的審計監督,切實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财經紀律的行為。

(五)院系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

(六)項目負責人負直接責任,負責依法、據實編制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預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章  合同簽訂及立項、入賬管理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是學校和委托方按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簽署、明确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橫向科研項目的立項依據,應按照學校橫向科研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審核後,由科研管理部門代表學校簽署合同。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按項目進行管理。項目負責人查詢經費實際到賬情況後,按照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要求到科研管理部門辦理立項手續。

  橫向科研項目立項時,科研管理部門須開立經費本及進賬單,在進賬單上寫明項目編号及名稱、負責人、所屬單位等并加蓋科研經費審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