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山大學關于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相關工作的若幹意見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号)精神,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财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财庫〔2016194号)要求,結合學校工作實際,現就完善我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相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通過修訂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相關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實現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效率的目标,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創新創造活力。

二、适用範圍

本意見中的科研儀器設備,是指學校用于教學科研活動的儀器設備及滿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軟件等貨物,原則上不包括學校各級行政辦公、後勤保障等部門使用的設備。凡符合本意見适用範圍所界定的科研儀器設備,均可由學校按規定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不需要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實施政府集中采購。

三、具體措施

1.提高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工作效率。一方面,學校科研儀器設備分散采購限額标準由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采購方式可包括網上競價、商務談判或學校認可的其他方式。另一方面,單價20萬元以上、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标準以下的科研儀器設備,一般采用快速采購方式進行采購,以提高采購工作效率。具體按學校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2.提高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論證起點标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論證的起點标準由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但使用學校重點發展項目資金所采購的科研儀器設備,無論單價多少,仍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按整體項目組織論證。

3.簡化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程序。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标準以上的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由學校職能部門結合貴重儀器設備購置論證一并進行進口産品專家論證,并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無需再單獨組織進口産品專家論證和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4.擴大采購評标(評審)專家選擇權。校内分散采購限額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從中山大學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選擇評标(評審)專家。選擇的評标(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

5.簡化采購方式變更手續。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标數額标準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标以外采購方式(不包括單一來源采購)的,申請變更采購方式時隻需填寫《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校内會商意見表》和《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請表》,由政府采購與招投标管理中心通過政府采購計劃系統報财政部備案後,即可按備案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6.提高用戶單位設備驗收自主權。單價或批量總價低于20萬元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由用戶單位按學校相關制度規定自行組織驗收。

四、責任與監督

1.采購用戶作為學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發起人,應對科研儀器設備的采購需求負責,提高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預算編報與執行、采購計劃實施的系統性、準确性、及時性和嚴肅性,有序安排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2.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作為學校科研儀器設備管理的職能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及時修訂和完善學校儀器設備采購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重點加強對科研儀器設備分散采購、采購論證、合同簽訂與執行、驗收等環節的規範性管理和廉政風險防控工作。

3.政府采購與招投标管理中心作為學校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與校内統一采購的歸口管理部門,應按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修訂學校采購與招标管理辦法,建立政府采購與預算、财務、資産、用戶單位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機制,重點加強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中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編報、采購活動組織、采購程序執行、信息公開、質疑答複、供應商評價等環節的管理,做好廉政風險防控。

4.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發揮學校内部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加強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工作的監管力度,防範廉政風險。

五、附則

1.試劑耗材采購參照本意見執行。

2.本意見自201711日起施行。學校現行有關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若國家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工作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3.本意見由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政府采購與招投标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