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野外考察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中山大學野外考察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野外考察差旅費的報銷管理,并确保相關科研活動順利進行,依據《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中辦發〔201650号)、《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大财務〔201614号)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于學校所屬學院、直屬系、直屬單位及科研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野外考察”是指根據科研工作計劃,到海洋科學考察和在食宿條件艱苦地區開展的野外調研、考古挖掘、環境監測、氣象觀測、地質調查、工地勘察、流行病學調查、社會調查等業務活動。

第四條  教職工野外考察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内容、無明确目的的野外考察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開展野外考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的标準憑票報銷。

第六條  受地理環境或當地條件限制需要租用車輛或船舶等開展野外考察活動的,可以按如下規定報銷交通工具租賃費用。

(一)因野外考察需要租用車輛,憑項目負責人簽字确認的行程說明、完整有效的租車合同(協議)原件(或用車記錄單)和合法發票,據實報銷從常駐地到目的地發生的租車費。

租車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報銷時需提供租車發票和用車記錄單(須列明所租用車輛的車型、用車時間、地點、裡程費用等信息)。承租人應購買與之相關的保險,并與出租方明确租賃過程中的責任與義務。

租車費用超過5000元的,在報銷時還需提供租車合同(協議)。租車合同(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租金标準、租用時間、總租賃費用、租金支付方式(含收款單位或個人信息及賬号)、行車路線、違約責任、保險責任、風險分擔及租用車輛的車型、車牌号、出租方的聯系方式等。

用車記錄單或租車合同(協議)中明确司機的住宿費、夥食費由承租人負擔的,司機可以按照《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其餘人員”差旅費标準報銷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

用車記錄單或租車合同(協議)中明确加油費、過路過橋通行費、停車費等由承租人承擔的,上述費用應與租車費、差旅費一同報銷。

(二)因野外考察需要租用船舶,應當選擇租用具有相應資質、符合工作任務需求的船舶,憑發票和完整有效的租船合同(協議)原件報銷船舶租賃費用。

租船合同(協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租金标準、租用時間、總租賃費用、租金支付方式(含收款單位或個人信息及賬号)、出租方的聯系方式、違約責任、保險責任、風險分擔、租賃船舶的具體情況等。

(三)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的合同簽署招投标,按照學校合同管理辦法、采購與招标管理規定執行。

(四)原則上不允許租用個人車輛或船舶,如确需租用校外個人車輛或船舶的,報銷時除按要求提供發票、租車(船)合同(協議)、行駛證(出海證)複印件外,還需提供車(船)主個人身份證複印件、銀行支付租賃費交易記錄或收款人親筆簽名的收款憑據。

(五)租車(船)費用原則上應使用對公彙款或公務卡進行結算;确需使用現金支付的,報銷時須提供:項目負責人親筆簽名确認的現金用款說明,收款人親筆簽名的收款憑據,收款人身份證信息及聯系方式。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七條  野外考察期間的住宿費按照《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在限額标準内憑票據實報銷。

住在船舶、帳篷、農戶、廠礦、科研基地、考察站、監測站、農場、林場、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實際支付了住宿費但無法取得住宿費發票的,憑住宿情況說明(須注明收款人姓名、聯系方式、地址等)和收取住宿費單位出具的住宿費收據,按級别标準據實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八條  野外考察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野外考察自然(日曆)天數包幹發放。夥食補助費标準按照《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标準執行,除西藏、青海、新疆為120/人·天外,其餘地區為100/人·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費

第九條  野外考察期間的市内交通費采取包幹報銷方式,按野外考察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往返駐地和機場(火車站、碼頭)的市内交通費用可憑票實報實銷,不再領取當天的包幹費用。

第十條  野外考察期間通過租用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完成野外考察任務的,不計發租用交通工具時間段的市内交通費補助。

 

第六章  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開展野外考察,因海上科考或工作地點條件艱苦,難以取得正規住宿費發票或代開發票的,在項目負責人提供住宿說明的情況下,可采取住宿費、夥食補助和市内交通費合并為野外考察差旅費津貼,實行總額包幹報銷的方式。野外考察差旅費津貼按野外考察實際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人均标準實行上限控制,限額标準為400/人·天,具體發放标準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食宿、時長、工作量等情況在限額标準範圍内自行确定。

第十二條  野外考察住宿費、夥食補助和市内交通費報銷提供 “在規定标準内憑據報銷”或“總額包幹報銷”兩種方式。野外考察期間,取得住宿費票據的,住宿費在标準限額内憑發票據實報銷,并按規定标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無法取得住宿費票據的,實行總額包幹制。同一次野外考察隻能選擇其中一種報銷方式,且同一批次野外考察人員應選擇同一種報銷方式。

第十三條  報銷野外考察差旅費用時,須同時提供野外考察審批材料和相關票據,采取“總額包幹報銷”方式的還需提供《中山大學野外考察差旅費報銷明細表》(附表)。各類票據在時間、地點、考察方式、規模等要素上應能夠相互印證,相互支撐。凡不能相互印證的,不能按野外考察差旅費标準執行。

第十四條  參加野外考察的人員應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次可報銷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多買自付。報銷時須提供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發票及參保人員名單。

第十五條  非我校人員的項目組成員在野外工作地點開展野外考察活動,憑票報銷交通費和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标準原則上參照學校同等人員标準。夥食補助費執行包幹标準:西藏、青海、新疆120/人·天,其餘地區100/人·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以車船票的時間确定夥食補助包幹費用天數;通過租賃車(船)方式完成野外考察任務的,根據租車合同(協議)并結合過橋過路費、加油費等票據記載的時間确定夥食補助包幹費用天數。票據不完整、票據時間前後不連貫的,不予計發夥食補助。

第十六條  雇傭當地向導、勞動力産生的勞務費,原則上應通過學校“薪酬個稅系統”制作薪酬清單,通過轉賬支付方式轉入被雇傭人員的個人銀行卡(賬戶)。對于确實無法轉賬支付,隻能支付現金的,在報銷時應提交由項目負責人親筆簽名确認的需進行現金支付的簡要說明,并附領款人親筆簽名的收款憑據及其身份證信息。

第十七條  随野外考察發生的勞務費、購置辦公用品和專用材料等費用須與差旅費用一起報銷。支出時列相關對應科目,不計入差旅費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