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關于印發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中大人力資源〔201618

 


中山大學關于印發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為更好地貫徹國家出國留學方針,加強與國際一流大學的學術合作,促進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規範出國(境)事務管理工作,學校制定《中山大學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辦法(試行)》,經學校2016年第22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大學

  2016117


 

中山大學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國家出國留學方針,加強學校與國際一流大學的學術合作,促進學校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規範學校出國(境)事務管理工作,現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鼓勵教師在不影響教學、科研正常秩序的前提下,通過與國(境)外一流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知名學者合作與交流,提高教學科研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适用于教師180天及以上因公長期出國(境)事務的管理。

 

二、出國(境)事務的類别

第四條 教師出國(境)事務分為因公出國(境)事務和因私出國(境)事務兩類。

(一)因公出國(境)事務包括:

1.根據出國(境)的期限,因公出國(境)分為因公長期出國(境)和因公短期(臨時)出國(境)兩種。180天及以上的屬因公長期出國(境),180天以下的屬因公短期(臨時)出國(境)。因公短期(臨時)出國(境)的管理依照《中山大學關于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和管理的規定》(中大黨發201630)執行。

2.根據出國(境)的内容,因公長期出國(境)包括:

1)出國(境)研修:出國(境)研修包括公派出國(境)研修和自費出國(境)研修。

公派出國(境)研修:根據選派機構及經費來源渠道,公派出國(境)研修可分為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和學校公派出國(境)研修。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是指通過學校選拔推薦,獲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的出國(境)研修項目資助,派出到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研修(含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學校公派出國(境)研修是指由學校立項、選拔并派出到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研修(含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院系與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的交流項目,如果其簽署的合作協議獲得學校批準并予以備案,可納入學校公派範圍。

自費出國(境)研修:指未納入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和學校公派出國(境)研修範圍,教師自行聯系經費赴國(境)外研修(含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

2)出國(境)任教:指經學校批準,通過國家漢辦派出赴孔子學院任職任教或通過院系與國(境)外大學簽署的合作協議派出任職任教。

3)出國(境)借調:指應外交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門要求,經學校批準,借調到中國駐外機構工作。

4)出國(境)随任:指應我國駐外機構主管部門要求,根據駐外工作需要并經學校批準,随配偶出國(境)任職。

5)出國(境)攻讀學位:指自籌經費攻讀學位或通過其它渠道(含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的出國項目等)攻讀學位,學校不受理各類出國(境)攻讀學位的申請。

(二)因私出國(境)事務:指因個人原因,經學校批準,赴國(境)外探親、旅遊等。因私出國(境)的管理依照《中山大學教職工請假規定》(中大人力資源〔201612号)執行。因私出國(境)應盡量利用寒暑假,中層幹部因私出國(境)還需按照國家、地方和學校關于幹部出國(境)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因公長期出國(境)的申請

第五條 教師出國(境)研修的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操守,身心健康;具有為學校發展服務的事業心與責任感。

2.符合院系學科發展需要,具備紮實的專業基礎和獨立研究能力,在教學、科研方面做出一定成績或有學術發展潛力。

3.入校工作滿2年(截至申請日期),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且出國(境)期限包含在本人聘任合同期限之内;如有180天及以上出國(境)經曆,須返校工作滿2年(截至申請日期),且較好地完成聘任合同約定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工作任務。因學科的特殊性需要經常進行國際交流的人員,經所在院系報人力資源管理處審核後,可适當放寬以上要求 

4.申請公派出國(境)研修的人員,還需達到公派出國(境)研修項目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二)申請程序

1.公派出國(境)研修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申報公派出國(境)研修項目。公派出國(境)研修項目的申報和遴選程序如下:

申請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确定合适推薦人選;院系向人力資源管理處報送推薦人選申報材料;人力資源管理處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遴選,确定推薦人選名單後報學校審批;學校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推薦人選申報材料,項目主管部門确定錄取人員名單。院系與國(境)外大學的交流項目由院系自行組織遴選,确定人選後須經人力資源管理處審核,報學校審批。

2)項目錄取人員辦理出國(境)申請手續。

項目錄取人員出國(境)前應至少提前1個月辦理出國(境)申請手續。個人提交出國(境)申請材料後,經院系審核,報人力資源管理處審批。

2.自費出國(境)研修的申請程序

申請自費出國(境)研修人員,自行聯系到出國(境)經費後,應至少提前1個月辦理出國(境)申請手續。個人提交出國(境)申請材料後,由院系根據教學和學科發展需要進行審核。院系同意後,經人力資源管理處審核,報學校審批。

第六條 出國(境)任教的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條件

申請出國(境)任教,除滿足國家漢辦或院系合作協議規定的條件,還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入校工作滿2年(截至申請日期),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且出國(境)期限包含在本人聘任合同期限之内;如有180天以上出國(境)經曆,須返校工作滿2年(截至申請日期),且較好地完成聘任合同約定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工作任務。

(二)申請程序

1.獲得出國(境)任教資格。申請通過國家漢辦派出出國(境)任教人員,按照國家漢辦相關的申報程序獲得出國(境)任教資格;申請通過院系與國(境)外大學的合作協議派出出國(境)任教人員,按照院系遴選程序獲得推薦資格,經人力資源管理處審核後,報學校批準。

2辦理出國(境)申請手續。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公派出國(境)研修人員辦理出國(境)申請手續的程序。

第七條 出國(境)借調和随任的申請條件和程序,按照學校關于教職工借調和随任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因公長期出國(境)的審批

第八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和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遵循“按需派遣、保證質量、學用一緻”的方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派教師出國(境)研修,優先考慮到世界一流大學或科研機構從事綜合性課題研究或合作交流的申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派青年骨幹教師和學校重點發展學科的學術骨幹。

第九條 為保證學校和院系的各項工作正常進行,各院系因公長期出國(境)的教師人數應不超過本院系教師總數的10%

第十條 除學校特别規定或經學校批準的項目外,因公長期出國(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一條 學校原則上不鼓勵院系推薦教師到國(境)外任職任教(通過國家漢辦派出赴孔子學院任職任教的除外),确屬院系學科建設和學術交流需要推薦的,須在院系與境外大學簽署合作協議并獲學校批準予以備案的情況下,方可推薦人選。學校不受理教師個人提出的到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任職任教的申請。

第十二條 學校原則上不受理各類出國(境)人員的延期申請;對于确屬院系學科發展和教師研究工作需要申請延期者,需至少提前2個月提出申請,學校最多審批1次,且延期期限不超過原批準期限。

第十三條 學校不受理各類出國(境)人員改變出國(境)身份的申請和赴美人員的豁免申請。

 

五、因公長期出國(境)的管理

第十四條 獲批因公長期出國(境)人員應辦理的校内手續:

(一)辦理離、返校會知手續:所有獲批因公長期出國(境)的人員,出國(境)前都應辦理離境會知手續,按期返校後應辦理返校會知手續。

1.如不能按照學校批準的離境日期離境,應在辦理離境會知手續時告知,學校将從實際離境日期開始計算出國(境)期限。

2.未辦理離境會知手續者,如其實際離境日期在批準的離境日期之前,則從實際離境日期開始計算出國(境)期限,并對其工資待遇進行相應處理;如其實際離境日期在批準的離境日期之後,則從批準的離境日期開始計算出國(境)期限,并對其工資待遇進行相應處理。

3.出國(境)人員應提前做好回國準備,按期返校報到,辦理返校會知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向學校申請,獲得學校批準後方可按更改的日期返校。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逾期返校者,可視為按期返校,但辦理返校會知手續時應提交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

(二)簽訂出國(境)協議:獲批出國(境)研修人員出國(境)前應與院系簽訂出國(境)協議,完成協議約定的研修計劃及院系提出的任務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

(三)繳存出國(境)保證金: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出國項目派出的人員,需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的規定繳納出國保證金;其它出國(境)研修人員,出國(境)前參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的标準繳納保證金。

第十五條 對出國(境)人員在外期間的要求

1.出國(境)人員應自覺維護國家和學校利益,不做有損國家和學校聲譽的事情,不得從事與出國(境)身份不相符的活動。

2.出國(境)人員須購買境外意外傷害保險及醫療保險。

3.出國(境)人員在外期間應與所在院系保持聯系,履行與院系簽訂的出國(境)協議。

4.出國(境)人員在外期間如需中途回國或縮短出國(境)期限,需提交書面申請,經院系審核,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

5出國(境)研修人員須每3個月向所在院系提交研修進展報告,充分利用在外研修的機會建立海外學術聯系,積極為所在院系建立海外合作與交流平台和引進海外優秀人才牽線搭橋。

第十六條 對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出國(境)者,未經學校批準出國(境)逾期返校者,均按曠工處理。曠工時間超過規定時間者,按國家和學校的規定解除聘任合同,并扣除其出國(境)前繳納的保證金。曠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