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大校友〔2017〕3号
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的通知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為彙集社會資源,鼓勵及引導社會捐贈,進一步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健全和完善學校捐贈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等學校規章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中山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經中山大學2017年第3次黨委常委(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并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學
2017年4月5日
中山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廣泛彙集社會資源,促進和規範接受社會捐贈管理,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及《中山大學章程》、《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捐贈是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學校鼓勵校内各單位和個人積極向社會各界募集辦學資金、籌措辦學資源,歡迎海内外熱心于教育事業的企業、個人或團體為中山大學教育發展事業貢獻力量。
第三條 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在廣東省民政廳正式注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代表中山大學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支持。
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下設基金會秘書處負責日常行政事務,挂靠教育發展與校友事務辦公室。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捐贈,是指面向基金會的以貨币、實物、債券、股票、知識産權等各種形式的贈與。
第五條 接受社會捐贈的原則: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尊重捐贈人意願并有利于學校的發展;
(三)尊重社會公序良俗之要求;
(四)适應學校發展規劃,符合校園文化特色。
第六條 本辦法适用于校内各單位,包括各機關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以及各有關科研機構等。
第七條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代表學校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
校内其他單位(部門)、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以學校或附屬單位的名義簽訂捐贈協議。
第二章 捐贈類别
第八條 捐贈方式可分為指定用途捐贈或非指定用途捐贈;冠名捐贈或非冠名捐贈等。具體捐贈方式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由基金會與捐贈者協商确定。
第九條 根據捐贈财物的用途,捐贈項目分為以下類型:
(一)校園建設項目。包括校内建築物及其内部設施、校園景觀建設、維修及命名資金項目;
(二)科學研究相關項目。包括科研基金、學科建設、學術出版、标志性科研設施等;
(三)人才項目。包括創新人才席位、特聘教授席位、講座教授席位、傑出學者、優秀教師等;
(四)學生培養。包括獎(助)學金、創新創業基金類、學生活動基金等;
(五)學術活動。包括舉辦學術會議、論壇、講座、沙龍等學術活動;
(六)經學校批準的由各學院或部門設立的專門用途捐贈項目;
(七)按照捐贈人意願進行的有利于學校事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基金會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編制捐贈項目規劃和目錄,引導和鼓勵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捐贈,支持學校重點和優先發展的項目。
第三章 捐贈程序
第十一條 校内各資金募集單位與捐贈人洽談捐贈項目,并對捐贈人的身份及資質進行初步審查。在達成一緻共識後,資金募集單位根據協議範本起草捐贈協議,經基金會審核後,雙方簽訂協議。具體程序如下:
(一)基金會對捐贈協議草案進行初審;
(二)協議草案涉及多方單位共同參與執行的,需報相關單位會簽;
(三)協議草案涉及校名使用、附加學校義務的,需報發展規劃辦公室審核;
(四)協議草案涉及冠名或鳴謝方式的,按本辦法第五章執行;
(五)校内審核程序完成後,基金會将捐贈協議修改版本返回捐贈人;
(六)經捐贈人确認捐贈協議正本後,雙方簽署協議。如雙方不約定面簽捐贈協議,則請捐贈人先行簽署捐贈協議再提交基金會簽署及蓋章。
第十二條 簽訂捐贈協議原則上需使用基金會提供的捐贈協議範本,并隻能以基金會的名義簽署。如捐贈人有特殊要求,可由資金募集單位向基金會提出申請,審核同意後再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第四章 捐贈管理
第十三條 捐贈協議簽訂後,由項目執行單位根據《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捐贈工作指南》完成立項工作。
(一)支持學校各項事業建設和發展的全校性捐贈項目,如人才培養、師資建設、教學科研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由學生處、人力資源管理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科學研究院、基建處等業務主管部門作為項目執行單位,各相關院系與其共同負責具體實施。
(二)院系專項捐贈項目,相應的學院(系)為項目執行單位。
(三)項目執行單位須明确項目負責人。
第十四條 捐贈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全程負責制。項目負責人對項目進展、執行成效和資金使用情況承擔責任。如遇特殊情況需更換項目負責人,必須報基金會備案。
第十五條 所有捐贈項目的款項都必須進入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賬戶。捐贈項目資金按項目獨立設賬、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捐贈資金使用按照《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财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執行單位須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項目執行情況及财務報表以年度報告的形式提交基金會,包括文字材料、圖片、視頻等資料。
第十八條 基金會對所有捐贈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确保捐贈款物的使用效益。
遇下列情況,基金會有權采取停止支付、撤銷捐助、追還已撥付的捐助經費等措施:
(一)項目進展緩慢,或未按照實施方案開展項目;
(二)未按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資金,或資金使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三)其他未履行協議的情況。
第五章 捐贈鳴謝
第十九條 基金會對捐贈者均給予表彰和感謝,并在适當場合,以适當的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具體通過捐贈項目冠名、捐贈榮譽授予、健康服務計劃以及其他方式予以鳴謝。
第二十條 基金會秘書處對校園建設捐贈項目冠名負有統籌責任。每兩年由基金會秘書處提出捐贈冠名項目指引,經學校園規劃委員會審議,報校長辦公室審定後,基金會根據審定方案執行具體冠名項目。
第二十一條 對學校捐贈且資金達到一定額度者,符合學校捐贈冠名條件,經學校與捐贈人協商,可以用捐贈人或捐贈人指定的名稱冠名鳴謝。
人才、科研、學生培養等捐贈項目的冠名,由基金會牽頭,與相關職能部門和院系共同協商後提出意見或建議,按照學校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捐贈人為港澳台胞、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的,學校可推薦其為捐贈項目所在城市的榮譽市民人選。
第二十三條 具體辦法參照本辦法附件《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鳴謝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基金會與捐贈人協商。
第二十五條 各附屬醫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鳴謝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推動中山大學教育事業的長遠建設與發展,感謝和表彰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社會團體、單位及校友對中山大學教育事業的關心和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中山大學章程》、《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中山大學及各機關部處,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接收社會捐贈的鳴謝工作。
第三條 捐贈鳴謝的基本原則: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尊重捐贈人意願并有利于學校的發展;
(三)尊重社會公序良俗之要求;
(四)适應學校發展規劃,符合校園文化特色。
第四條 廣東省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代表中山大學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及校友對中山大學教育事業的捐贈支持。下設基金會秘書處負責日常行政事務。
教育發展與校友事務辦公室是學校負責各類捐贈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與基金會秘書處共同組織、協調、推動各類捐贈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 凡向基金會捐贈資金(含有價證券等)、教學設備等實物,支持教學科研及學生培養等活動者,均給予表彰和感謝,并在适當場合,以适當的方式進行宣傳報道。具體通過捐贈項目冠名、捐贈榮譽授予、健康服務計劃以及其他方式予以鳴謝。
第六條 無論捐資金額大小,基金會均開具正式捐贈收據;征得捐贈人同意後,基金會網站上将實時公布捐贈人名單、捐贈金額;并将捐贈人名單收錄中山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年報存檔保存。
第七條 對提供捐贈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社會團體、單位及校友,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準許的範圍内,可優先享用學校的教學、科研等優質資源,優先享有開展合作、共建等權利。
第二章 捐贈項目冠名
第八條 對學校捐贈且資金達到一定額度者,經學校與捐贈人協商,可以用捐贈人或捐贈人指定的名稱冠名紀念。
原則上捐贈人進行有關捐贈行為,應與基金會、學校、院系等單位簽訂捐贈合同,經教育發展與校友事務辦公室進行實質性審查,交發展規劃辦公室審核後,再根據相關規定和權限簽署。
第九條 中山大學校園規劃委員會是校園建設捐贈項目冠名的審議機構,負責對冠名事項提出咨詢建議,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必要時可組織臨時專家組論證。
人才、科研、學生培養等捐贈項目的冠名,由教育發展與校友事務辦公室牽頭,與相關職能部門和院系共同協商後提出意見或建議,按照學校規定的管理程序報批。
第十條 冠名範圍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校園建設
1.樓宇建築。已建、在建或拟建整體建築物或樓宇局部,如博物館、音樂廳、圖書館、體育場館、學術報告廳、會堂、講堂、會議室、教室、實驗室、學生活動中心等。依據接受捐贈冠名的不同時間,分為建設捐贈冠名、維修捐贈冠名、其他捐贈冠名等三種形式。已捐贈冠名的除外。
2.校園景觀。廣場、道路、綠化景點、樹木、綠地等。
3.名人故居。我校辦學有史以來南北校區的名人故居,包括已挂牌名人故居的文物保護單位、未挂牌有保護價值的名人故居。
(二)科學研究相關項目。包括科研基金、學科建設、學術出版、标志性科研設施等。
(三)人才項目。包括創新人才席位、特聘教授席位、講座教授席位、傑出學者、優秀教師等。
(四)學生培養。包括獎(助)學金、創新創業基金類、學生活動基金等。獎(助)學金包括優秀大學生獎學金、貧困生助學金、學生海外留(訪)學基金、專項獎學金等;創新創業基金包括學科競賽基金(包括國際競賽)、大學生創新創業基金等。學生活動基金包括學生社團基金、學生各類專項活動基金等。
(五)學術活動。包括舉辦學術會議、論壇、講座、沙龍等學術活動。
(六)經學校批準的由各學院或部門設立的專門用途捐贈項目。
(七)按照捐贈人意願進行的有利于學校事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