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山大學關于印發《中山大學橫向科研項目 管理辦法》通知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山大學橫向科研項目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橫向科研項目是指學校通過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作研究、委托研究等方式從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委托方”)獲得的科研項目。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适用于中山大學各學院、直屬系、直屬單位以及有關科研機構(以下簡稱“院系”)。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橫向科研項目管理實行學校、院系和項目負責人三級管理制。

    科研管理部門是橫向科研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橫向科研項目的組織、立項、結題、檔案管理、監督檢查以及合同的審批、簽訂等工作。政策法規部門負責橫向科研項目合同合法性審核工作。财務部門負責橫向科研項目的經費使用、支出管理。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橫向科研項目經費購買的儀器設備、家具等固定資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橫向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的審計工作。采購與招标管理部門負責使用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的招标采購管理。

    院系是橫向科研項目的基層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的管理與監督工作,配合學校科研、政策法規、财務、設備、審計等部門完成項目的管理、審核、結題與驗收、審計等工作。

    項目負責人為橫向科研項目的負責人與具體實施責任人,對合同簽訂、項目實施、經費使用、成果驗收等全過程承擔責任。

 

第三章 合同簽訂

第五條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簽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原則上應使用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審定的合同範本,即技術開發(合作)合同、技術開發(委托)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等範本。凡屬未依據合同範本簽訂的橫向科研項目合同,均應提交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交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根據項目性質和内容簽訂的不同類型合同,所含條款必須完整,技術内容清楚,指标明确,對其中涉及到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産以及研發形成的軟件、專利等無形資産的歸屬權要有明确的約定。如需與校外合作單位共同完成、經費需外撥至校外合作單位的,原則上需在合同列明校外合作單位、外撥經費和工作内容,項目負責人需對外撥的必要性與真實性做出承諾,并由院系、科研管理部門嚴格審核。

第七條 簽訂合同前,項目負責人應了解委托方的法人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不得與無法人資格的單位簽訂合同。

第八條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的簽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凡未經審核的合同原則上不予辦理。

(一)項目負責人填寫學校審定的合同範本、合同審核表等相關材料。

(二)院系審核委托方的資質,審核外撥經費必要性、真實性,初步審核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及合同審核表。

(三)科研管理部門對合同文本及合同審核表進行審核,審核外撥經費必要性、真實性。未使用合同範本簽訂的合同,需提交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審查。

(四)合同文本通過審批後,項目負責人将加有水印的合同紙質版及合同審核表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門,由科研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作為委托代理人代表學校簽訂合同,并加蓋“中山大學技術合同專用章”。合同各方均完成簽訂後,項目負責人将合同原件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門存檔。

(五)橫向科研項目相關的補充協議、終止協議按照上述程序執行。

第九條 學校授權科研管理部門為橫向科研項目合同的主管部門,未經審批或授權,學校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對外簽訂橫向科研項目合同。

 

第四章 項目過程管理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認定為學校橫向科研項目并予以立項。

(一)符合上述要求并按規定程序簽訂的合同;

(二)項目經費按合同的約定彙入學校統一賬号;

(三)按規定提交合同原件及開題報告,開題報告的預算符合學校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嚴格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切實保證研究工作時間,按計劃認真開展研究工作,達到預期目标;橫向科研項目開展過程中,如出現研究計劃執行不力、毫無進展或無法通過驗收等情況,項目負責人應及時、依此向院系、學校相關部門報告,并對因此産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院系應為橫向科研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必要條件保障,定期檢查、監督項目的實施及經費使用情況,如發現項目負責人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無故拖延、毫無進展或經費使用不當的情況應及時向學校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應專款專用,每個項目單獨開立經費本。項目負責人應按照預算使用經費,并嚴格遵守學校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如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學校将予以通報批評或暫停經費使用,情節嚴重的,将終止其項目;如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紀行為,将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中因故需要對合同内容進行變更時,需經各方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或終止協議。項目負責人起草補充協議或終止協議、合同變更審核表,按照第八條合同簽訂程序,經院系審核後送科研管理部門審核簽訂。

第十四條 橫向科研項目合同任務完成後,應嚴格按合同規定按時結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将院系審核通過的結題報告表及委托方出具的驗收通過同意結題的證明、或合同約定結題條件的書面證明文件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門辦理結題手續。

    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結題的橫向科研項目應申請延期,原則上延期時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每個橫向科研項目延期一次。經與委托方協商一緻,項目負責人起草補充協議、填寫合同變更審核表,經院系審核後送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簽訂補充協議。由項目負責人将原件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門辦理延期手續,延期到期後應按時辦理結題手續。

    橫向科研項目未完成,但因客觀原因不再繼續合作的應申請終止合同。經與委托方協商一緻,項目負責人起草終止協議、填寫合同變更審核表,經院系審核後送科研管理部門審核簽訂。由項目負責人将原件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門辦理終止手續。項目負責人應承擔合同終止所産生的相應責任。

    如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結題、延期或終止手續,逾期一年以上的,科研管理部門将逾期項目在校内指定網站進行公布;逾期兩年以上的,科研管理部門有權通知财務部門将項目經費餘額收回學校統一使用。

第十五條 橫向科研項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的約定執行。合同無約定的,專利、軟件著作權等職務技術成果的知識産權原則上歸學校所有;論著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學校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内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内,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五章 外撥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橫向科研項目需要與校外合作單位共同完成、經費需外撥至校外合作單位的,需在橫向科研項目合同中列明校外合作單位、外撥經費和工作内容,外撥經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0%。外撥經費如未在橫向科研項目合同中列明,原則上不準予經費外撥。确因項目研發等需要必須将經費外撥的,則需由委托方出具同意外撥的書面證明,列明校外合作單位、外撥經費和工作内容,并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院系對其合作内容、外撥經費的必要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向科研管理部門提出外撥申請,審批通過後方能予以外撥。

第十七條 經費外撥須有外撥經費預算,并按照以下程序簽訂程序與校外合作單位簽訂經費轉出合同:

(一)項目負責人填寫學校審定的合同範本、轉出合同審核表等相關材料。項目負責人需在轉出合同審核表對經費外撥的必要性、真實性進行書面承諾,并如實闡明是否與校外合作單位存在關聯關系,要求校外合作單位對該項經費專款專用,确保校外合作單位具有履行合同任務的能力,對外撥經費使用承擔責任。

(二)院系審核經費外撥的必要性、真實性,審核是否與校外合作單位存在關聯關系,是否有外撥經費預算,是否經委托方同意,初步審核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

(三)科研管理部門對合同文本及合同審核表進行審核,審核經費外撥的必要性、真實性,是否與校外合作單位存在關聯關系,是否有外撥經費預算,是否經委托方同意。

(四)合同文本通過審批後,項目負責人将加有水印的合同紙質版及轉出合同審核表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門,由科研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作為委托代理人代表學校簽訂合同,并加蓋“中山大學技術合同專用章”。合同各方均完成簽訂後,項目負責人将合同原件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門存檔。

(五)項目負責人憑經費轉出合同、并按照學校經費管理的規定至财務部門辦理經費轉出手續。

第十八條 外撥經費原則上不得撥至有關聯關系的校外合作單位(以下簡稱關聯單位)。關聯關系是指橫向科研項目的相關人員與校外合作單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包括但不限于橫向科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聯系人、項目組成員、項目執行過程中相關事項的經辦人等為受托方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合夥人、雇員或存在直系親屬關系等的相關關聯情況。

    橫向科研項目的所有參與人員與外撥經費的校外合作單位的所有人員不得存在關聯關系。若存在關聯關系,原則上不準予經費外撥。确因項目研發等需要必須将經費外撥至關聯單位的,需經委托方同意,并由項目負責人所在院系組織專家組對其合作内容和外撥經費的必要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向科研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通過後方能予以外撥。

    如項目負責人不如實闡明關聯關系、違規将科研經費轉撥至關聯單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警示、通報批評、暫停項目執行、收回項目經費等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風險責任

第十九條 如出現因橫向科研項目研發失敗、無法通過驗收等情況而引發争議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院系、科研管理部門及政策法規部門報告。

合同争議應由雙方先行協商解決,确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依法維護學校權益。因合同争議出現的支付違約金、損失賠償、退回合同款等情況,給學校造成損失的,學校有權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實施風險責任難以認定的,可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或院系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若确屬技術風險範圍的責任或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的引起的,依據合同明确與項目相對人的風險分擔責任。學校在合理的範圍内,與項目負責人分擔相應的責任。

    經查證屬實或專家評估,項目研發失敗、無法通過驗收的原因,系因項目負責人研發工作時間投入不足、疏忽、拖延等原因造成的,或對自身研發能力和技術風險評估失當而導緻無法履行合同的,由項目負責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如因此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學校可将該項目負責人的結餘經費餘額收回學校統一使用,并可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附屬醫院及地方研究院應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并報科研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研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中山大學技術合同管理辦法》(中大科技〔2006〕7号)、《中山大學橫向科研課題暫行管理辦法》(中大科技〔2014〕38号)、《中山大學醫科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中大醫科〔2008〕3号)、《中山大學關于進一步規範橫向科研項目外撥經費管理的通知》(中大科研〔2015〕31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