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山大學關于印發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人:高級管理員

中山大學關于印發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校機關各部、處、室,各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醫院(單位),産業集團,各有關科研機構:

為更好地貫徹國家出國留學方針,加強與國際一流大學的學術合作,促進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規範出國(境)事務管理工作,學校制定《中山大學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辦法(試行)》,經學校2016年第22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山大學

  2016117



中山大學教師出國(境)事務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國家出國留學方針,加強學校與國際一流大學的學術合作,促進學校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規範學校出國(境)事務管理工作,現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鼓勵教師在不影響教學、科研正常秩序的前提下,通過與國(境)外一流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知名學者合作與交流,提高教學科研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适用于教師180天及以上因公長期出國(境)事務的管理。

 

二、出國(境)事務的類别

第四條 教師出國(境)事務分為因公出國(境)事務和因私出國(境)事務兩類。

(一)因公出國(境)事務包括:

1.根據出國(境)的期限,因公出國(境)分為因公長期出國(境)和因公短期(臨時)出國(境)兩種。180天及以上的屬因公長期出國(境),180天以下的屬因公短期(臨時)出國(境)。因公短期(臨時)出國(境)的管理依照《中山大學關于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批和管理的規定》(中大黨發201630)執行。

2.根據出國(境)的内容,因公長期出國(境)包括:

1)出國(境)研修:出國(境)研修包括公派出國(境)研修和自費出國(境)研修。

公派出國(境)研修:根據選派機構及經費來源渠道,公派出國(境)研修可分為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和學校公派出國(境)研修。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是指通過學校選拔推薦,獲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教育部或其他部委的出國(境)研修項目資助,派出到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研修(含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學校公派出國(境)研修是指由學校立項、選拔并派出到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研修(含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院系與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的交流項目,如果其簽署的合作協議獲得學校批準并予以備案,可納入學校公派範圍。

自費出國(境)研修:指未納入國家公派出國(境)研修和學校公派出國(境)研修範圍,教師自行聯系經費赴國(境)外研修(含高級訪問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

2)出國(境)任教:指經學校批準,通過國家漢辦派出赴孔子學院任職任教或通過院系與國(境)外大學簽署的合作協議派出任職任教。

3)出國(境)借調:指應外交部、教育部等政府部門要求,經學校批準,借調到中國駐外機構工作。

4)出國(境)随任:指應我國駐外機構主管部門要求,根據駐外工作需要并經學校批準,随配偶出國(境)任職。

5)出國(境)攻讀學位:指自籌經費攻讀學位或通過其它渠道(含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立的出國項目等)攻讀學位,學校不受理各類出國(境)攻讀學位的申請。

(二)因私出國(境)事務:指因個人原因,經學校批準,赴國(境)外探親、旅遊等。因私出國(境)的管理依照《中山大學教職工請假規定》(中大人力資源〔201612号)執行。因私出國(境)應盡量利用寒暑假,中層幹部因私出國(境)還需按照國家、地方和學校關于幹部出國(境)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因公長期出國(境)的申請

第五條 教師出國(境)研修的申請條件及程序

(一)申請條件

1.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操守,身心健康;具有為學校發展服務的事業心與責任感。

2.符合院系學科發展需要,具備紮實的專業基礎和獨立研究能力,在教學、科研方面做出一定成績或有學術發展潛力。

3.入校工作滿2年(截至申請日期),近2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且出國(境)期限包含在本人聘任合同期限之内;如有180天及以上出國(境)經曆,須返校工作滿2年(截至申請日期),且較好地完成聘任合同約定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工作任務。因學科的特殊性需要經常進行國際交流的人員,經所在院系報人力資源管理處審核後,可适當放寬以上要求 

4.申請公派出國(境)研修的人員,還需達到公派出國(境)研修項目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

(二)申請程序

1.公派出國(境)研修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申報公派出國(境)研修項目。公派出國(境)研修項目的申報和遴選程序如下:

申請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院系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确定合适推薦人選;院系向人力資源管理處報送推薦人選申報材料;人力資源管理處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遴選,确定推薦人選名單後報學校審批;學校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推薦人選申報材料,項目主管部門确定錄取人員名單。院系與國(境)外大學的交流項目由院系自行組織遴選,确定人選後須經人力資源管理處審核,報學校審批。

2)項目錄取人員辦理出國(境)申請手續。